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適用范圍、規劃引導、運行管理、價格機制、組織保障五個方面明確發展綠電直連項目的具體要求。在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新形勢下,綠電直連項目是新能源發展模式的重要創新、是豐富新型電力系統形態的重要探索、是滿足企業綠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徑,對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
一、界定綠電直連適用范圍
近年來,國內外針對綠電直連已有前期探索,丹麥、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等歐洲國家陸續出臺直連線路相關政策規則;2021年我國《“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提出,建設一批綠色直供電示范工廠和示范園區,開展發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但關于綠電直連的定義國內外尚無統一明確標準。《通知》開宗明義界定綠電直連的適用范圍,明確綠電直連是指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通過直連線路向單一電力用戶供給綠電。從技術類型來看,綠電直連分為并網型、離網型兩類,其中并網型項目的電源應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產權分界點的用戶側,確保整個項目作為整體接入公共電網。與公共電網、各類增量配電網等供電形式相比,綠電直連項目能夠實現供給電量清晰物理溯源,以更好滿足企業綠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納水平。
二、加強綠電直連項目管理
發展綠電直連項目涉及規劃、運行、市場諸多方面,要實現系統性、持續性、公平性的有機統一,項目管理必須做實、做細。《通知》在上述方面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在規劃方面,一是區分存量、增量負荷規范項目建設要求,既鼓勵新增負荷配套建設新能源項目,又對有降碳剛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業、自備電廠供能等存量負荷留有政策窗口,充分體現了對綠電直連項目的支持力度、以及政策的靈活性。二是加強規劃統籌確保有序發展,堅持新能源發展、能源電力、國土空間規劃“一盤棋”,明確項目接入電壓等級要求,要求項目按整體化方案統一建設、同步投產。三是鼓勵模式創新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支持綠電直連項目電源和負荷由不同主體投資,并由負荷作為主責單位,鼓勵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經營主體(不含電網企業)投資綠電直連項目。
在運行方面,一是結合市場化改革進展情況確定綠電直連項目運行方式,為充分利用價格信號引導綠電直連項目優化運行、同時盡可能減少對公共電網的影響,《通知》明確按照“以荷定源”原則確定新能源電源類型和裝機規模,僅允許現貨連續運行地區項目向公共電網反送電,項目上網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過20%,考慮棄電情況,自發自用電量占可用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60%,項目自發自用電量占總用電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二是強化綠電直連項目內部資源協同優化提升系統友好性,內部資源應做到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按要求接入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接受相應調度機構管理;并網型項目應通過合理配置儲能,挖掘負荷靈活調節潛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項目靈活性調節能力,盡可能減小系統調節壓力。
在市場方面,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推動并網型綠電直連項目作為整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綠電直連項目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根據市場交易結果安排生產,并按照與公共電網的交換功率進行結算。
三、明晰直連項目各環節相關方主體責任
厘清綠電直連項目與公共電網的經濟、技術、安全責任邊界,是支持綠電直連項目發展、實現項目落地運營的關鍵環節。《通知》按照安全優先、權責對等的原則,清晰界定了責任邊界。
在經濟方面,要求綠電直連項目合理繳納相關費用,包括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在技術方面,綠電直連項目應配置繼電保護等各類二次設備,內部各設施涉網性能應滿足有關標準,內部發電、廠用電、自發自用、儲能等關口具備分表、雙向計量條件;公共電網應向滿足并網條件的項目公平無歧視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以項目接入點作為計量、結算參考點,按要求進行電費結算。
在安全方面,并網型綠電直連項目與公共電網按產權分界點形成清晰明確的安全責任界面,各自在安全責任界面內履行相應電力安全風險管控責任。綠電直連項目應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及時開展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結合內部電力平衡情況自主申報并網容量,并做好內部發電和負荷調節。公共電網應按照項目申報容量和有關協議履行供電責任。
《通知》的印發執行,將推動綠電直連項目的科學規范有序發展,為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為終端用戶綠色用能提供新途徑、為科學碳核算提供新思路,以點帶面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經濟社會綠色發展。